(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条)
本领域的几项开放措施多为首轮试点开放措施的延续,部分内容进一步深化。比如,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就是在首轮试点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内容。
1.文化艺术业(3条)
【开放措施】选择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2条);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1条)
【原规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版)》删除了“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意义】这几项开放措施都是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围绕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而推出的,措施的实施将助推文化艺术领域供给侧改革,进一步丰富文化市场经营主体,有利于将国内外优秀演出剧节目引入北京的演出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有利于拉动文化消费,促进北京文化市场更加繁荣,夯实文化中心的定位。
2.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1条)
【开放措施】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原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第35项: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意义】通过在特定区域内实施本条开放措施,一方面会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吸引更多有意向的外国投资者在区域内设立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利用外资资源,可以激发企业创作活力,推动音像制作业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