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条)
【开放措施】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原规定】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明确: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意义】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已放开外方投资“国内多方通信”和“存储转发类”比例不得超过50%的限制内容,仅保留“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的内容。此次,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外的互联网公司在北京市设立相关电信企业,将进一步丰富电信市场服务的主体,形成良性竞争,为用户提供更多样的服务。
此前,按照国家有关安排,取消存储转发类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的措施已经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实施;另外,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在全国范围内对港、澳服务提供者放开相关业务及股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