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条)
【开放措施】支持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允许在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
【原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义】允许在京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出境旅游市场的旅游产品供给,加强行业内部良性竞争,引入国际旅游市场的先进理念和经营模式,刺激旅游市场的投资和消费,更好的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旅游文化精神需求。